地價稅開徵日為11月1日,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,民眾若在8月31日前領得權利移轉證明書者,仍須繳納當年地價稅。


近日有民眾詢問,其於日前向法院拍定一筆土地並於8月15日領得執行法院發給之移轉證書,是否8月31日以後辦理移轉登記即由前所有權人繳納地價稅?依照規定,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,不以登記為要件,拍定的買受人,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明之日起,即已負有該項不動產繳納稅捐的義務。


地價稅是按年課徵,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,於之前已領得法院移轉證明者,即負有繳納當年度地價稅之義務,並不會因為其於8月31日以後登記而不須繳納地價稅。

2017-08-30 02:39:06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╱台北報導